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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颜-上海离婚律师照片展示

陆颜律师

  • :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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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陆颜律师,陆颜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工作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熟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在婚姻、继承,合同类(如遗嘱见证、协议离婚、婚内财产约定等) 有近千案件经验积累,非诉和诉讼都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捕捉客户的诉求,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方案,积极推进案件进展,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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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彩礼的认定问题 抢回订婚彩礼的行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17日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导读]:   陆颜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

  陆颜,上海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司法实践中彩礼的认定问题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唐朝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要正确理解、认识彩礼问题,应从彩礼具有的基本特征着手。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其最大的特征首先是民间性。彩礼作为民间婚姻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明显的民间认同性和地方特色,这种习俗及其表现方式是民间长时间形成的,有不成文、约定成俗的特定方式。彩礼的第二个特征是法律性。当彩礼纠纷作为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时,彩礼表现的另一方面即为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依照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特定财产关系,受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制约。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虑彩礼本身具有的双重性。


一、关于彩礼的目的问题

彩礼给付的目的就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彩礼给付的目的是法官在处理彩礼纠纷中首先应予判断认定的事实。由于彩礼具有明显的地方特点,虽然彩礼的目的相同,但表现方式则因地而异,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彩礼的目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彩礼的价值。按一般常理,男女成婚是件大事,因此所送的彩礼价值较大,价值大小的判断应以当地生活水平、经济状况为前提,由法官自由心证确认。

2、彩礼赠送的方式。彩礼是民间习俗,赠送方式无书面约定,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方式,如择日、媒人参与等,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予以默认。

3、彩礼赠送、接受的主体。中对此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彩礼赠送的主体一般为男方或男方近亲属。在农村中为完成婚姻大事,男方及其亲属往往不遗余力,当男方本人无力独立承担彩礼费用时,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鼎力相助也是常事,但当彩礼对外赠送时,则一般以男方家庭名义或男方个人名义。而接受彩礼的主体则相对简单,一般为女方家庭或女方个人。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二、彩礼给付的时间问题

从一般情形理解,彩礼给付的时间是男女登记结婚之前,但由于农村中更注重按习俗举办婚姻的程序而忽略法律意义上的登记程序,往往法定登记在前,举办婚礼在后,两者之间明显有一段时间差,当彩礼赠与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后、举办婚姻之前时,彩礼赠与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后,举办婚礼之前,彩礼赠与的时间界限就成为了争议焦点。对此情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送彩礼目的是为了结婚,但结婚应理解为婚姻状况持续一段时间,因此彩礼虽在登记之后赠与,如果一方提起离婚,仍应认定彩礼予以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彩礼仅指登记结婚前的赠与,一旦登记结婚,在法律上应视为一般赠与行为,不能作为彩礼予以返还。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彩礼纠纷时考虑民间实际很有必要,但同时应注意不能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矛盾。根据最高院第十条规定彩礼返还条件,结婚登记显然是一个明显的界限,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未用彩礼这个概念,而是直接表述为;结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根据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彩礼返还的原则是:;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仅从彩礼的民间性角度看,登记结婚的时间并不影响其性质变化,但从彩礼的法律性分析,登记结婚的时间则是彩礼法律关系产生变化的最主要因素,第十条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属于典型的彩礼返还形式,即由于彩礼赠与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关系解除,赠与物予以返还,此类情形并无多大争议。但以此条精类推,即若当事人赠与彩礼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后,此时所附条件早已成就,无法律上的限制意义,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彩礼不予返还。这样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的最高院在第十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究其立法意图,主要有两个方面:

1、在立法上杜绝借婚姻骗取财物、索取财物的行为发生。彩礼以结婚登记作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现象,但尚不能排除少数人以假结婚作为索取、骗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此两种例外情形规定为当事人在遇到假结婚被骗取、索取财物时留下了法律救济渠道,同时也弥补了附条件赠与本身实践应用的缺陷。

2、体现民法的公平、合理和务实性。登记结婚作为彩礼赠与的成立条件,但登记结婚在法律上只体现为一个程序而己,而当事人送彩礼的真正现实愿望则是希望男女建立长久、稳定的婚姻关系,而当当事人付出了较大的代价,男女之间只履行了登记手续而未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显然是事与愿违,彩礼不予返还,有失公正。因此,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允许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也是公正、合理,符合民情的。


对于登记结婚之后给付的彩礼,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可根据彩礼的具体流向分二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此时笔者认为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第十条第、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抢回订婚彩礼的行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2004年5月,某乡农村青年王某经人介绍与本村女青年李某谈恋爱。为了正式确立恋爱关系,王某家给李某家送去价值3000余元的彩礼。双方在谈恋爱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有赌博的恶习,不愿和王某继续谈下去,于是向王某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王某心中十分不满,提出要李某家归还彩礼,否则他将不会罢休。由于李某家已将彩礼用了,不能归还。2004年10月8日,王某见李家没有归还彩礼,就和父亲手拿扁担、菜刀到李某家,不顾李某家人的反抗,将其家里的电视机、衣物、粮食等价值2500余元的财物抢走。后王某父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

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父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王某父子当场采用暴力的手段将李某家2500余元的财物占为己有,且抢得的财物不是彩礼本身。所以,王某父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父子的行为不能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属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是须先正确认识赠与、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赠与是财物所有人自愿将自己的财物无偿送与他人的行为。具有自愿性、无偿性,除法律特别规定处,具有不可返还性。彩礼,则主要是根据我国民俗,由订婚的男方为了报答女方父母的养育之恩而送给女方的订婚礼物。具有习惯性、不完全自愿性、代价性、返还性。根据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女方以订婚为由,向男方索取的大量的财物。具有违法性、男方不自愿性、可返还性。

本案中,男方给女方的财物性质成为正确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从本案来看,男方为了为了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且确立了此关系。后来双方在谈恋爱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有赌博的恶习,不愿和王某继续谈下去才发生纠纷。可见,男方自愿向女方送去财物,其是自愿的、无偿的。所附条件已成就,其财物的所有权依法转移给女方,即女方取得了财物所有权。故本案男方所给财物属于赠与,不具有依法返还性。女方已取得财物合法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本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本案中,女方已取得了财物合法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男方去抢此物侵犯财产所有权。此物用了,抢其他财物更是侵犯财产所有权。本案中,男方的行为侵犯了女方财物所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综上所述,男方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抢劫罪定罪处罚。关键是本案男方财物是赠与,而不是习俗性彩礼,也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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